地政士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 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