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公會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1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 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