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公會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0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