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公會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37條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 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風紀之維持方法。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