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公會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35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 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地政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