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公會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34條
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 關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