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業務及責任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8條
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