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業務及責任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7條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