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業務及責任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6條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