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業務及責任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6-1條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