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業務及責任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4條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 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