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特殊宗地估價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90條
溫泉地之估價,應考慮溫泉地之水權內容、開發成本、水量、水質、水溫 、當地之交通情形、相關設施及遊客人數等影響溫泉地價格之因素。

第91條
高爾夫球場之估價,應考慮會員制度、球場設施、開發成本、收益及營運 費用等因素。

第92條
林地之估價,得視林木之成長情形而分別採取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估 計之。於採成本法估價時,其總費用之計算,應考量造林費、林地改良費 及道路開挖費用。

第93條
農場或牧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 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土壤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 較推估之。

第94條
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 基礎,考慮其日照、通風、位置及形狀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 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96條
(刪除)
第97條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 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 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