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宗地估價通則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84條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 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