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宗地估價通則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83條
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合併或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 ,而予酌量增減。

第84條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 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

第85條
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定用途時,應考量其最有效使用及各種用途之相 關性及分割之難易度後,決定分別估價或依主要用途估價。

第86條
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該建物對該宗地價格造成之影響。但以素地 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87條
對以進行開發為前提之宗地,得採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並參酌比較 法或收益法之評估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88條
土地之上下因有其他設施通過,致使用受限制之宗地,應先估算其正常價 格,再考量該設施通過造成土地利用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 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第89條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 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 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