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登記及開業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 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登記簿;其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