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1條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 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 時,應即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