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 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