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公會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4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 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