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登記及開業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 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