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登記及開業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 ,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遷移地之主 管機關於接獲原登記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 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