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經紀業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