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獎懲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28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 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 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