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經紀業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 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