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56條
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 金貼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