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54條
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 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 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