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53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 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 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 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