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44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如下:

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二、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應提出同意塗銷他項 權利之證明文件。

三、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 之證明文件。

四、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預告登記 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