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4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 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 之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時程原則下, 得酌予展延。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前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補正及主管機關審查期限,應於公告徵收時,載明 於公告內,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