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34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核定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 形時,應檢具開發計畫及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