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徵收補償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32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 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與修築農路、灌溉、 排水、防風、防砂及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