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徵收補償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