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程序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7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 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