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程序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5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 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 同。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