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程序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 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