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程序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 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