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程序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18-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 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 ;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