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刪除)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9-1條
基本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規 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 規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 相鄰區域合併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