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調查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6條
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 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 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