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調查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5條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 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 。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 行施測。 前項共有土地為公寓大廈基地並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到場指界之通知, 得送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轉發各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