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調查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3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 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

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得由測量員協助指界,其經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逾前條第一項期限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 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者,並應埋設界標。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