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95條
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 地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 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 後,登記機關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