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8條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 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 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