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7條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 編列,為三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