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5條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 地段編其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