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4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 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 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前項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