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3-1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 測量者,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三 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