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2-2條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 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 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 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