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82-1條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 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

一、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 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二、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 單位。

三、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四、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