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2條
建築改良物之基地標示,因實施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查明逕為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 定通知換發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