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1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

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