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1-1條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 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 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